混凝土樁的樁身完整性檢測的抽檢數量應符合那些規定?
發表時間:2017-12-25 10:45:17 閱讀:812次
(1) 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于1 根。
(2) 設計等級為甲級,或地質條件復雜。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,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30%,且不得少于20 根;其他樁基工程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0%,且不得少于10 根。
注:a.對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,應在上述兩款規定的抽檢樁數范圍內,選用鉆芯法或聲波透射法對部分受檢樁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。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%。
b.地下水位以上且終孔后樁端持力層已通過核驗的人工挖孔樁,以及單節混凝土預制樁,抽檢數量可適當減少,但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%,且不應少于10 根。
c.當符合第2問第1~4 款規定的樁數較多,或為了全面了解整個工程基樁的樁身完整性情況時,應適當增加抽檢數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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